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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中泰助孕_助孕包成功机构_LM3GJ_42346_健康周刊地贫父母可孕育健康宝宝_85
发表日期:2023-02-22 15:01| 来源 :本站原创 | 点击数:136次
本文摘要:医生在“试管婴儿”医疗活动中替换精子的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危害极大,预防滥用生殖辅助技术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危害,应当尽快从刑事立法层面上对这一行为以更严厉
【助孕服务】

地中海贫血患者能否实现生育健康宝宝的梦想?4月24日,由省民宗委主办、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承办的2026年海南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暨“线上三月三”系列活动之健康科普系列直播活动举行,活动联动海南日报健康融媒工作室推出健康科普类直播《大医精讲》,邀请海南省人民医院血液科主任医师姚红霞科普地中海贫血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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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地贫患儿如不治疗>

大多会在5岁前死亡>

地中海贫血简称“地贫”,因最早发现于地中海沿岸国家而得名。

地贫是一组遗传性溶血性贫血疾病,是由于珠蛋白基因(地贫基因)的缺陷使血红蛋白中的一种或几种珠蛋白肽链合成减少或不能合成,导致血红蛋白的组成成分改变,继而引发慢性溶血和贫血。

地贫主要分为α地贫和β地贫两类。根据症状的轻重,地贫分为静止型或轻型、中间型、重型等几种。

静止型或轻型地贫患者没有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不影响日常生活与工作,无需特殊治疗,但可能会将异常基因遗传给下一代。中间型地贫患者临床表现差异很大,会有不同程度的贫血、疲乏无力、肝脾肿大以及出现轻度黄疸,重者需要定期输血和排铁治疗。

重型α地贫胎儿多在孕晚期出现水肿综合征,可能胎死宫内或出生后死亡。通常孕妇也会出现一些并发症, 甚至危及孕妇生命。

重型β地贫患者通常在出生3至12个月后开始出现逐渐加重的贫血,伴有面色苍白、肝脾肿大、黄疸、发育不良等;如果不进行规范治疗,会逐渐出现头颅变大、额部隆起、颧骨凸出、眼距增宽、鼻梁塌陷等典型的地贫特殊面容,“如果不进行治疗或治疗不及时、不规范,患者很难活到成年,多在5岁前死亡。”

地贫父母可孕育健康宝宝>

通过先进技术筛选正常胚胎受孕>

“地贫是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多数人只是地贫基因携带者,不表现出任何症状或者症状非常轻微,易被忽略,多在体检或地贫家系调查时才被发现。” 姚红霞介绍,如果要了解个人地贫患病或基因携带情况,必须接受正规的地贫筛查和基因检测。至少排除了夫妇一方是地贫基因携带者,才能解除孕育中重型地贫儿的风险。

姚红霞表示,如果夫妇双方分别是α轻型和β轻型,胎儿必须接受产前检查,确诊是否为重型地贫。如果夫妇双方都是α轻型,需要做详细的遗传基因分析,才能预测下一代成为中型或重型地贫患者的概率。如果夫妇双方都是β轻型,胎儿有1/4概率正常,有1/2概率是地贫轻型患者,有1/4概率是中型或重型患者。

姚红霞提醒,如果检查确定为重型地贫儿,建议在家长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及时终止妊娠,避免重型地贫儿出生。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也可以通过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即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筛选正常的胚胎受孕,实现地贫父母孕育健康宝宝的愿望。

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基因治疗可治愈地贫>

据了解,目前在地贫高发地区开展婚前孕检以及产前地贫筛查、诊断和干预,防止重型地贫儿的出生,是防控地贫的最有效措施。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地贫已是成熟技术,全相合移植成功率达90%以上,但由于费用高和供者少限制了开展数量。

目前新药尚未上市,基因治疗还没正式应用到临床的情况下,中重型地贫患者需要定期输血和排铁治疗维持生命。

“当前疫情反复,献血受到影响。输血是输血依赖型地中海贫血患者维持生命的基本措施,如果不做移植或基因治疗就要终生输血和去铁。”姚红霞呼吁爱心人士积极献血,挽救地贫患者生命。

【来源:海南新闻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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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内现目前一共有两家正规医院的生殖科可以做第三代试管婴儿,就是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这两家医院开展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的时候都差不多,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是在2026年1月开始筹建开展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PGD)项目,而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是2026年4月获批PGT试运行,不过该医院是贵州省首家正式运行PGT的医院。

虽然贵州省开展了试管婴儿技术的医院一共有8家,但是目前只有2家(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可做三代试管。而这两家医院在贵州试管婴儿医院排名中也都是比较靠前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两家医院:

1、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成立于2000年3月,2006年通过卫生部评审,是贵州省较早获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准入的单位之一,2026年1月贵州省卫计委(现卫健委)同意该中心筹建开展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PGD)项目。中心建立至今已出生“试管宝贝”约7000多名,出生婴儿总数居全省第一。

2、贵阳市妇幼保健院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生殖医学中心成立于2000年1月,为贵州省首家生殖医学中心。2003年成为贵州省首家通过卫生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评审审核的生殖中心,2007年通过卫生部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的评审审核,2026年被评为贵阳市重点专科,2026年4月获批PGT试运行,2026年9月获批成为贵州省首家正式运行PGT的生殖中心。近年来,生殖医学中心周期数和成功率在贵州省均处于领先。

全国三代试管婴儿医院导航

截至2026年12月31日,我国内地共有536家可以开展辅助生殖的正规医疗机构,其中可以开展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助孕的医院有78家,大部分省市均有可开展三代试管技术的医院,具体各省、市三代试管分布情况可根据下表了解: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山东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广西海南甘肃青海宁夏西藏陕西新疆

近年来,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迅速发展普及,辅助生殖手段在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帮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社会伦理争议。在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过程中,个别义务人员违规操作,尤其是今年来出现的医生在

“试管婴儿”医疗活动中替换精子的新的情形,这都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法律问题,为社会治理埋下严重隐患。

案例一

:王某、李某夫妇通过

“试管婴儿”产下一子,后经DNA鉴定发现孩子与丈夫“王某”不存在血缘关系。经查,为王某夫妇进行“试管婴儿”的主治医生赵某因个人家庭不和对社会不满,在医疗过程中以自己精子替换了王某精子为李某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导致李某生下其与赵某的“试管婴儿”。案发后,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赵某用同样手法作案多起,多名被害人已产下“试管婴儿”。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我国,医生的行为是违背医疗规范常规及医生职业道德的,在民事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上也将必然的要受到行政处罚。其次,该类医疗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后期可能出现严重的医疗伦理、社会伦理问题,甚至威胁社会秩序的稳定。该类医疗行为应该受到刑事的制裁,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们今天需要探讨的问题。

案例二

:加拿大

Daniel and Davina Dixon夫妇一直尝试想有自己的孩子但没有成功,向当时在渥太华行医的Dr.Bernard NormanBarwin求医,1990年两人诞下女儿。随着女儿一年年长大,问题也就来了。先是母亲Davina发现女儿的眼睛是褐色的,而她们夫妇两人的眼睛全是蓝色的,开始产生疑虑。为了确认这个结果,Daniel and Davina Dixon进行了DNA测试,证实Rebecca的生父是Daniel的机率为零。后进警方证实,Dr.Bernard NormanBarwin用自己的精子替换了Daniel的精子,而经过调查,受害者或多达150余个。2026年,11个确认为受害者家庭,将Barwin告上法庭。加拿大的案例起诉罪名为欺诈罪,目前未检索到最终的判决结果。

一、主要分歧意见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生以自己的精子替换被害人丈夫的精子,将受精卵植入妇女体内,应类似

“未征得妇女之同意,乘其不知或在无意识状态中,而以自己或第三人之精液注入其体内,应按强奸罪论处(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生未经同意将人类胚胎置于女性子宫之内的行为,能够引起女性生理的变化,严重影响其正常生理结构和功能活动,严重伤害了妇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从本质上讲属于伤害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生在实施试管婴儿医疗活动中,应该按照约定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其在超出被害人意愿未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医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活动规范,构成非法行医罪。

(四)第四种观点认为,医生违背被害人意愿故意替换精子,在明知被害人的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向医院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造成了财产损失,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讨论

首先,本案中,医生替换精子的行为,认为

“强奸罪”过于牵强,依照我国现有刑法规定及理论通说,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在本案中,显然不是采取欺骗手段授精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强奸罪的“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另外,试管婴儿技术是体外将精子卵子结合后,再将受精卵植入母体,更难以符合强奸罪中客观行为标准,因此,认定强奸罪的观点很难成立。

(二)针对第二种观点,将受精卵植入妇女体内,可能确实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一定影响,但在目前的医学上尚无科学依据对此予以明确,无法证明给妇女身体健康造成什么程度的损害,司法实践中也不可能对这种影响做出伤情等级的鉴定,因此,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也难以成立。

(三)针对第三种观点,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显然是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行为人只是违背了操作的规则,将患者一方的精子替换为行为人自己的,这一违反操作的医疗行为与医师资质并无关系。至此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也无法成立。当然,也有人认为,既然违反了医疗规则,应按照

“医疗事故罪”论处,在这里明确一下,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行为人明显为故意,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四)对于第四种观点,诈骗罪,是目前更多人偏向接受认可的一种观点,也是笔者倾向的一种观点。

三、结语

对于医生在

“试管婴儿”医疗活动中替换精子的行为,在我国当前刑法尚无针对性明确规定情况下,诈骗罪可能还不能全面评价这一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但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更符合刑法犯罪论标准。医生在“试管婴儿”医疗活动中替换精子的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危害极大,预防滥用生殖辅助技术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危害,应当尽快从刑事立法层面上对这一行为以更严厉的定罪和刑罚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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